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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不再终身制
【发布日期:2015/2/15】【作者: 管理员 】【来源: 苏州市民间文艺家协会 】【阅读次数:746】【字体 】【打印 关闭窗口

    记者从市文广新局获悉,我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又有新的规定。首次明确传承人的从业时间、从事项目以及各等级传承人的数量;同时对传承人实施绩效考核管理,传承人不作为或传承工作不到位,将退出代表性传承人名录,甚至取消传承人资格,传承人不再是终身称号。 

    据了解,将于3月10日起正式施行的《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在原《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资助办法》的基础上,对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传承人的从业时间须在20年及以上,至今仍在从事相关项目的传承、生产、表演及其它相关实践活动;数量上的规定也尚首属次,非遗项目在市级及以上每个等级已具备两名以上代表性传承人的,且原有传承人具有传承能力,则该项目原则上不再评定新的传承人。“修订稿”新增“荣誉传承人”、“传承人候选人”,同时对群体传承项目不再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本次出台的“修订稿”对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更加严谨,首次实施绩效考核管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资质与传承能力、传承绩效进行两年一次的考评工作,连续两次被考评为不再具备相应传承资质或能力的传承人,将退出代表性传承人名录;连续两次传承绩效考核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相关责任与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将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决定。除此之外,“修订稿”首次明确法律责任,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代表性传承人申请人,五年内不得申请认定代表性传承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据市非遗办主任龚平介绍,同时出台的还有《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忆性保护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也将于3月10日正式实施。“试行”着重于非遗工作的调查、整理、记录、保存、展示与利用,对建立全面系统的项目档案资料,有了更加具体的实施细节,同时首次设立记忆性保护工程贡献奖,每三年评选一次,奖励在记忆性保护项目的记录保存与展示传播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他表示,这两项新规的出台对我市非遗分类保护工作和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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