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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寿源:三百年前葑门外湖荡的讼案
【发布日期:2014/5/7】【作者: 臧寿源 】【来源: 苏州市民间文艺家协会 】【阅读次数:3711】【字体 】【打印 关闭窗口

 《奉宪禁占官湖碑记》

   苏州碑刻博物馆“农业经济碑刻”碑廊所藏《奉宪禁占官湖碑记》,记载了清康熙四十七年(公元1708年)一桩侵占葑门外湖荡的讼案始末,因为涉嫌被告为“织造之戚”,在当时曾为苏城“万姓”瞩目。
  讼案的起因:苏城葑门外有个叫沈心敷的乡民,擅自将“湖旁菱茭”(湖荡)售卖给了苏州织造府“织造之戚”顾君赞、朱龙等人。顾君赞等人既购得湖荡,便在周围设置“签簖”,显而易见“织造之戚”仗势与村民争夺“水八仙”资源。这种圈湖侵湖行为,引起了当地渔民、农户强烈不满,由“县民”俞华等出面“连名具词”写了状子,告到江苏巡抚都院及苏州织造府。
  讼案由江苏巡抚于准(即碑文中的“抚宪于”)受理,苏州知府陈鹏年(即碑文中的“正堂陈”)审理,时间是康熙四十七年十一月初。而陈鹏年是同年九月才接任苏州知府的,素以铁面无私著称。《苏州府志》载,陈鹏年到苏州上任仅一个月,“决遗滞狱三百余案”,因“清勤率属”,赢得了吴民好口碑。
  陈鹏年对这桩民告官的讼案十分重视,立即移文长洲县衙:“仰县立提被告顾君赞等,原呈俞华等,一起批押解府,以凭亲审,招解宪夺,毋得迟延。”为了弄清案由,陈鹏年进行了察访:“本府查得渎墅(即今独墅湖)、朝天(即今黄天荡)、金泾(即今金鸡湖)等湖,为郡城东南之水泽,傍岸村民之所资赖。”这些湖泊都属于官湖,府官早已豁免水面钱粮,“上不容升科(纳税),下不许管业(私占谋利)”,一直以来“渎墅、朝天、金泾等湖,泽梁无禁,原听万姓罱泥、捞草、采捕”。因此私设“签簖”的圈湖行为,违反了官湖禁令,涉嫌“恶棍占湖绝命”,依照大清典律当“按光棍律惩处”。
  正值苏州府审理断案之际,在扬州轮值两淮盐署的苏州织造李煦(即碑文中的“织造李”)闻讯,立即责成属下“着将湖荡退还,又经颁示饬禁,官则归官,听从民便”。争讼由此化解,于是巡抚于准作出批示:“顾君赞等既退还湖荡,姑念岁暮,如详销案。”陈鹏年遵从巡抚特施“法外之仁”,于同年十二月初八,俗称“腊八”这天,由苏州府结案放人。“签簖”拆除,湖荡恢复原状,“不惟万姓欢呼,而原、被等亦已冰释等情,合词吁息”,讼案以原、被告双方和解而平息,沿湖村民诉求得到了伸张,一时传为苏城百姓巷议美谈。长洲县衙遵照“抚宪于”、“正堂陈”指令:“立禁渎墅、朝天、金泾等湖,毋许豪强霸占,以致渔农失业,遵宪勒石永禁”。第二年,《奉宪禁占官湖碑记》 便立在葑门外,成为独墅、金鸡等官湖的护身符,“使豪强知儆,小民乐业”。
  三百年前的《奉宪禁占官湖碑记》,不仅是清代苏州官方维护地方公共湖泊资源的难得文献,也是苏州地方长官顺从民意妥善平息争讼的案例典范,近来又被红学界视为研究苏州织造李煦及苏州织造府的珍贵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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