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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即将有法可依
【发布日期:2011/1/19】【作者: 李刚 】【来源: 中国艺术报 】【阅读次数:1673】【字体 】【打印 关闭窗口

    近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这一期待多年的非遗立法工作再次取得重大进展,表明非遗保护工作即将进入有法可依的法治进程,非遗保护工作也将迈入快车道。

    非遗保护立法工作始于1998年,至今已历时10余年。当时,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对云南、四川、贵州、重庆、广西等地的民间艺术之乡、传统工艺、民间艺术现状深入调研后,向文化部提出了研究起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建议。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逐渐取代“民族民间文化”的传统概念。2004年8月,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成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立法专门小组,决定由文化部牵头,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在已有的工作基础上,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要求起草非遗法。非遗法从此正式进入立法轨道。

    目前,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5大问题:“非遗”保护工作形势严峻;大量文化资源流往国外;保护经费不足;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缺乏;过度商业化现象突出。许多传统技艺濒临人亡艺绝,大量珍贵实物遭到毁弃,急需通过立法明确有关制度,加强和完善“非遗”保护、保存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于去年8月被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对“非遗”给出了明确界定,包括传统口头文学及其语言载体,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和曲艺、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游艺和杂技以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我国文化方面的法律目前仅有两部,分别为《文物保护法》和《著作权法》。非遗法是我国文化立法工作的重大突破。它的出台,势必对我国非遗保护事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针对第一次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第二次审议凸显5大热点:一、更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二、更倾斜民族、边远和贫困地区;三、更鼓励“全社会来保护”;四、境外组织单独开展调查“非遗”,或被禁止;五、不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拟被取消资格。

    根据我国立法有关程序规定,非遗法最早有望在今年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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