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本协会内部管理,规范协会对外经营秩序,使本协会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协会持续、稳步、协调、健康发展,经协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对本协会目前的对外经营秩序作出如下规范:
一、收回原安置在对外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处的各类标牌、旗帜,收回后一律作废。
1、对原安置在经营单位或个人处的分会(研究会)、俱乐部的各种材质标牌一律收回。
2、对原授予的“苏州市民间文艺家协会民间艺术演示总队” 标牌收回。
3、对原授予的“苏州市民间文艺家协会民间艺术演示总队民间艺术演示分队”、“苏州市民间文艺家协会民间艺术演示总队民间小吃第一分队”、“苏州市民间文艺家协会民间艺术演示总队民间小吃第二分队”、“苏州市民间文艺家协会民间艺术演示总队鸟鱼花虫石分队”旗帜,由分队负责人上缴至指定地点。
二、上缴(收回)标牌、旗帜地点:庆元坊66-5号,联系人:陆正愚,联系电话:13862002745。收回日期自本决定宣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为止。
三、从2011年1月1日起,继续使用上述标牌、旗帜者,将承担“冒用协会名义”的后果。
四、凡取得本协会批准、授权成为“活动委派代表”的经营单位或个人,一律颁发本协会统一制作的“苏州市民间文艺家协会授权单位”标牌,一年一审。
五、凡经本协会验收、审批的经营性对外展示项目,一律颁发本协会统一制作的“苏州市民间文艺家协会展示点(品种名:XXX)”标牌,一个品种只批准、颁发一块标牌,一年一审。
六、本决定自即日起执行。
苏州市民间文艺家协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